在山西省的晋东南地区,提起泽州县巴公镇东四义村可谓家喻户晓。上世纪五十年代,因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成为全国闻名的卫生模范村、农业战线的楷模。

如今,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农地入市”)的试点中,以“试制度、试成效”为核心,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在东四义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一系列制度性成果为全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做法和经验,激活乡村振兴一池春水。

10月8日,在东四义村内,几辆满载货物的厢式货车驶出山西吾谷宜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央厨房,将各式早餐发往各地。这家企业之所以能在东四义村落地生根,与“农地入市”试点中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密切相关。

山西吾谷宜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37亩的厂区土地,是企业以112.14万元的价格从东四义村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了20年的使用权。这样不仅使企业获得了发展空间,东四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也获得收益89.71万元,这笔收益一部分用作补偿款分给农民,一部分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

山西泽州县巴公镇东四义村:“农地入市”激活乡村振兴一池春水  第1张

“以前企业想拿地办厂,不仅土地征收费用高,而且审批周期也长,现在试点‘农地入市’后,不仅可以少花钱,审批效率也大大提高,一个月时间办完所有手续就开工建设了。”陈立平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他高兴地告诉记者,“农地入市”不仅让企业获利,也给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带来了收益,真是多方共赢的大好事。

今年31岁的张玉凤曾在大城市从事过许多工作,3年前,她选择回到东四义村陪伴父母、照顾孩子,在山西吾谷宜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务工就业。“在这家公司,和我年龄相仿的人还有很多,能在家门口就业真的很开心。”张玉凤说。

“农地入市”盘活了土地资源,企业解决了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裴小霞介绍,过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先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出让,农民和村集体一般只能拿到一次性征地补偿。而开展“农地入市”试点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农地入市”不但可使农民和村集体得到一定补偿,还能享受到除去成本后的大部分收益。

今年4月23日至24日,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在泽州县召开全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会议,东四义村的做法获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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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四义村,有一座晋城市最大的民营养老中心——壮之乐养老中心,这里水系丰盈、绿树成荫,吸引周边众多老年人前来入住。81岁的李瑞英说起现在的生活,高兴得合不拢嘴:“每天和老姐妹们一起扭一扭、唱一唱,心情很是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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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养老中心也是通过‘农地入市’的方式拿到土地40年使用权的。”壮之乐养老中心院长原向前说,养老中心开发企业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东四义村村委会支付15万元,其中4.5万元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东四义村是泽州县试点“农地入市”的成功实践。近年来,东四义村累计完成5宗127.95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金额2060.92万元,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462.88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获得收益1598.04万元。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逢珏告诉记者,目前,泽州县相关村集体和村民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共获得土地收益3.55亿元。

作为全省唯一一个承担了两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任务的试点县,泽州县许多村通过“农地入市”,尝试以出租、出让等多种有偿方式,让闲置、废弃的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入交易市场,解决历年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进入市场流转的问题,保障了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李全宏 郭丽菲

记者手记

泽州县是山西省唯一一个承担了两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任务的试点县。在改革的道路上,该县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立足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性成果,值得推广。采访中,国家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意义和成效也深深印在了记者脑海里。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地区通过土地整理,激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土地资源,支持发展适宜产业,推进县域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步。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收益。“农地入市”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新空间,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农村地区的产业竞争力;“农地入市”增强了乡村产业发展的用地保障,夯实了农村地区产业发展的基础,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增值中获得了收益,增加了财产性收入,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地入市”是有益乡村振兴的大胆探索。泽州县作为试点县,在工作中统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城乡发展的平衡,在入市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一些做法为国家修法立规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李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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